深圳新闻网2025年2月24日讯(记者 闫科企 实习生 周家忆)近日,一起关于考编培训机构在学员考试结束后以更高价格条款要求补缴培训费的案件引发关注。学员田某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最终胜诉,法院驳回了培训机构的补缴费请求。这一案例再次明确了教育培训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对培训机构和学员的权益保护作出了示范,也警醒了广大考生在签订合同时擦亮双眼。
案件焦点:考上也要补缴费?“状元协议”变“非状元协议”?
田某为备战公职考试,于2022年5月报名参加了A考试培训机构的“保编班”,并支付了29800元学费,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该“保编班”颇为“花式”,设置了“状元协议”和“非状元协议”两种收费模式,根据学员量化分排名决定适用哪种协议。量化分排名位于前3名(包含第3名)适用“状元协议”,费用29800元;量化分排名位于第4名以后的适用“非状元协议”,费用39800元。此外,协议还约定,若量化分排名在编制名额范围外,也适用“非状元协议”。
2022年9月,田某参加考试,最终以总成绩第二名的好成绩成功“上岸”。然而,由于田某的量化分排名为第三名,在该岗位2个编制名额之外,A机构便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田某补缴1万元培训费,认为其应适用“非状元协议”。田某感觉自己如同古代科举考试的“探花”,明明金榜题名,却还要额外掏钱。
田某认为,报名时A机构并未告知考取后需要补缴费用,且协议条款存在矛盾,因此拒绝补缴。协商无果后,A机构将田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补缴1万元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格式条款暗藏玄机,加重学员负担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田某应适用哪种协议条款。A机构提供的培训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关于补缴费用的条款对田某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然而,A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告知田某这一重要条款,事后以此要求补缴费用,加重了田某的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A机构无权要求田某补缴费用。
此外,法院指出,协议中关于“状元协议”适用条件的约定存在矛盾,根据不同条款解释,田某适用的协议和费用也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即使认定补缴费用条款有效,也应采用对A机构不利的解释,即田某适用“状元协议”,无需补缴费用。
最终,法院驳回了A机构的诉讼请求,判决其无权要求田某补缴培训费和违约金。
案例警示:签合同需谨慎,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例提醒广大考生,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务必仔细阅读培训协议,尤其要注意收费、退费、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切勿被“保编班”“高通过率”等宣传语迷惑。对于格式合同中重要的、不利的条款,要主动询问培训机构,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如发现培训机构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未来展望:加强监管,提升培训质量!
随着考公考编热度的持续升温,培训市场也日益繁荣。如何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培训质量,将是未来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培训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信息公开,促进行业自律,为考生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培训服务,营造公平、透明的教育培训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